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的海域遼闊,涉及到的海事問題也是相對比較多的。一旦發生海事問題就需要按照標準和要求進行相應的處理。出現問題需要賠償,這個賠償需要按照標準去賠償,但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也是存在的。必須在限制的範圍以內進行海事賠償,同時要確保賠償的到位,讓受害者得損失得到合理的補償,但是具體的內容如何,感興趣的可以到本文進行了解一下。
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如何規定的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和旅客運輸合同法中,都有關於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或稱單位責任限制制度的規定。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雖然名稱相似,但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限制制度。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承運人針對某件或某單位貨物的最高賠償額,或對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賠償額。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則是責任限制主體針對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賠償請求的最高賠償限額。二者在限制主體、限制數額、責任限制喪失的條件以及適用情況等方面都有許多不同。不過,這兩種責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時起作用。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條件
1、主體
傳統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權請求責任限制,因此責任限制制度被稱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但隨着航運的發展,船舶的經營管理模式越來越複雜,承擔航運風險和對船舶負責任的人也越來越多,已經不限於船舶所有人。根據海商法,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包括以下四類: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這主要指的是船長、船員和其他受僱人員;4.對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責任保險人。
2、條件
責任主體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享受責任限制。經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於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責任人無權請求責任限制。
三、兩種債權
(一)限制性債權
以下海事賠償請求,無論賠償責任的基礎有何不同,均可請求責任限制,因此被稱為"限制性債權":
1、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滅失、損壞,包括對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造成的損壞,以及由此引起的相應損失的賠償請求;
2、海上貨物運輸因遲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因遲延到達造成損失的賠償請求;
3、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侵犯非合同權利的行為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請求;
以上請求無論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賠償責任。但第4項涉及責任人以合同約定支付的報酬,責任人的支付責任不得援用本條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二)非限制性債權
以下海事賠償請求不適用責任限制,因此被稱為"非限制性債權":
1、對救助款項或者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
2、我國參加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
3、我國參加的國際核能損害責任限制公約規定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
4、核動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僱人提出的賠償請求,如果根據調整勞務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對該類賠償請求無權限制賠償責任,或者該項法律做了高於海商法規定的賠償限額的規定。
做了詳細的介紹,海事賠償涉及到的問題也是比較複雜的,但是任何方面的熱啊都是有標準的,同時賠償責任也是明確的,需要大家按照標準進行,確保賠償到位。如果責任不明確,賠償也就很難落實到位,明確賠償責任是首要,需要大家認真落實,明確責任,明確賠償標準,確保當事人利益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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