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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全文中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什麼?

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對海商法全文相關內容,我們是比較少去了解的,但是肯定有需要的人羣就是現在的海內外貿易的企業主等,其中在海上的貿易中那些大企業主除了關税和運輸成本之類的問題之外,最想了解的應該是海商法全文中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來系統的普及一下。

海商法全文中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什麼?

海商法全文中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什麼?

第二百零四條 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對本法第二百零七條所列海事賠償請求,可以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前款所稱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

第二百零五條 本法第二百零七條所列海事賠償請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們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員提出的,這些人員可以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 被保險人依照本章規定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對該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保險人,有權依照本章規定享受相同的賠償責任限制。

第二百零七條 下列海事賠償請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條和第二百零九條另有規定外,無論賠償責任的基礎有何不同,責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一)在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滅失、損壞,包括對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造成的損壞,以及由此引起的相應損失的賠償請求;

(二)海上貨物運輸因遲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因遲延到達造成損失的賠償請求;

(三)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侵犯非合同權利的行為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請求;

(四)責任人以外的其他人,為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人依照本章規定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損失而採取措施的賠償請求,以及因此項措施造成進一步損失的賠償請求。

前款所列賠償請求,無論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賠償責任。但是,第(四)項涉及責任人以合同約定支付的報酬,責任人的支付責任不得援用本條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 本章規定不適用於下列各項:

(一)對救助款項或者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核能損害責任限制公約規定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

(四)核動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僱人提出的賠償請求,根據調整勞務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對該類賠償請求無權限制賠償責任,或者該項法律作了高於本章規定的賠償限額的規定。

第二百零九條 經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於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責任人無權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條 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另有規定外,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依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限額:

(一)關於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1.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333000計算單位;

2.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本項第1目的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

501噸至3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

30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333計算單位;

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250計算單位;

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二)關於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1.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167000計算單位;

2.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本項第1目的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

5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25計算單位;

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83計算單位。

(三)依照第(一)項規定的限額,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的,其差額應當與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並列,從第(二)項數額中按照比例受償。

(四)在不影響第(三)項關於人身傷亡賠償請求的情況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的損害提出的賠償請求,應當較第(二)項中的其他賠償請求優先受償。

(五)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其責任限額按照總噸位為1500噸的船舶計算。

總噸位不滿300噸的船舶,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運輸的船舶,以及從事沿海作業的船舶,其賠償限額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百一十一條 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按照46666計算單位乘以船舶證書規定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5000000計算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百一十二條 本法第二百一十條和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賠償限額,適用於特定場合發生的事故引起的,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和他們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員提出的請求的總額。

第二百一十三條 責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規定限制賠償責任的,可以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設立責任限制基金。基金數額分別為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限額,加上自責任產生之日起至基金設立之日止的相應利息。

第二百一十四條 責任人設立責任限制基金後,向責任人提出請求的任何人,不得對責任人的任何財產行使任何權利;已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責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財產已經被扣押,或者基金設立人已經提交抵押物的,法院應當及時下令釋放或者責令退還。

第二百一十五條 享受本章規定的責任限制的人,就同一事故向請求人提出反請求的,雙方的請求金額應當相互抵消,本章規定的賠償限額僅適用於兩個請求金額之間的差額。

綜上所述,對海商法全文中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什麼?這一個問題應該得到了比較具體和系統化的瞭解,特別對現在從事海外貿易的企業主,能夠通過上述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儘量避免經濟的損失,如果大家還是對這一問題還是不太瞭解,那麼就可以上本站進行諮詢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