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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海事責任限制標準是多少?

在遠洋運輸過程中,由於距離很長,有時候難免因為種種因素導致商品的損壞。這個時候,貨主會向運輸公司提出賠償,運輸公司要承擔部分責任。如果貨主要求賠償的金額過高,運輸公司有權提出責任限制要求。那麼,海商法海事責任限制標準是多少?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海商法海事責任限制標準是多少?

一、海商法海事責任限制標準是多少?

根據《海商法》第210條的規定,對於300總噸以上船舶,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按船舶總噸位分級計算。

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

1、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333000計算單位;

2、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前項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

(1)501噸至3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

(2)30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333計算單位;

(3)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250計算單位;

(4)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為何產生?

在海上貨物運輸民法典和旅客運輸民法典中,都有關於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或稱單位責任限制制度的規定。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雖然名稱相似,但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限制制度。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承運人針對某件或某單位貨物的最高賠償額,或對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賠償額。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則是責任限制主體針對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賠償請求的最高賠償限額。二者在限制主體、限制數額、責任限制喪失的條件以及適用情況等方面都有許多不同。不過,這兩種責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時起作用。

傳統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權請求責任限制,因此責任限制制度被稱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但隨着航運的發展,船舶的經營管理模式越來越複雜,承擔航運風險和對船舶負責任的人也越來越多,已經不限於船舶所有人。根據海商法,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包括以下四類: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這主要指的是船長、船員和其他受僱人員;

4、對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責任保險人。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海商法海事責任限制標準按照噸位進行劃分,像船舶噸位在300以上的,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為333000計量單位。300總噸以下的,賠償限額為54000計量單位。運輸公司船舶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等,都是賠償責任限額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