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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一、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限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連帶責任的規定

(一)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

(二)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如法定的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連帶責任)。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如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三)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三、連帶責任對外承擔的是怎樣的責任

(一)、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

(二)、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如法定的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連帶責任)。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如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三)、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時效是不可能無限有效的,一般來説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那麼這個擔保時效一般即為六個月,若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有約定保證期間的,即按照約定的保證期間為擔保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