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税什麼意思
反傾銷税是指進口國海關對外國的傾銷貨物,在徵收關税的同時附加徵收的一種特別關税,其目的在於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政府機構對該項產品價格狀況及產業受損害的事實與程度進行調查,確認出口國低價傾銷時,即徵收反傾銷税。政府機構認為必要時,在調查期間,還可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於税額的保證金。如果調查結果傾銷屬實,即作為反傾銷税予以徵收;傾銷不成立時,即予以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第三十七條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徵收反傾銷税。徵收反傾銷税應當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條徵收反傾銷税,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九條反傾銷税適用於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後進口的產品,但屬於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條反傾銷税的納税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第四十一條反傾銷税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傾銷幅度,分別確定。對未包括在審查範圍內的出口經營者的傾銷進口產品,需要徵收反傾銷税的,應當按照合理的方式確定對其適用的反傾銷税。
第四十二條反傾銷税税額不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第四十三條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並在此前已經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税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間追溯徵收。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威脅,在先前不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將會導致後來作出實質損害裁定的情況下已經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税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間追溯徵收。終裁決定確定的反傾銷税,高於已付或者應付的臨時反傾銷税或者為擔保目的而估計的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收取;低於已付或者應付的臨時反傾銷税或者為擔保目的而估計的金額的,差額部分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退還或者重新計算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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