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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的委託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刑事賠償的委託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賠償的委託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1、刑事賠償的委託權限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大小,取決於被代理人的實際授權範圍。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從事代理活動。委託人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中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根據委託人授權範圍的不同,委託訴訟代理權可以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

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2、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係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

(1)對於前一類權利,由於與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密切,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權限。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託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正確的授權方法是明確地寫明授予何種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

(2)對於後一類權利,由於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因此無須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當事人如果在授權委託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的代理權僅限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

委託訴訟代理人在接受當事人委託後,能否再委託他人代為進行訴訟,《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但由於訴訟代理關係是建立在委託訴訟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因此,在未經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再委託訴訟代理人,即不能轉委託。

被代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後,並沒有剝奪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被代理人仍然可以直接實施訴訟行為,並且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與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行為不一致時,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為準。但關於法律問題的陳述,則應以委託訴訟代理人的陳述為準。

二、刑事委託書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由拜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的罪名)一案,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受委託人(非律師代理寫明辯護人的姓名及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之委託,指派______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擔任被告人辯護人蔘加刑事一審案件審理)

________律師在被告人(姓名及涉嫌罪名)一案中,代理權限為:

委託人:

受委託人:

律師事務所(章)

律師:

年 月 日

刑事犯罪案件一般都是由律師來擔任委託人的,雖然委託人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之中,代為處理相關事宜,但是除了法律賦予的權利外,若是想要處分當事人的相關權利,是必須要獲得該刑事案件的當事人許可的,然後還需要書寫刑事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