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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如何擔責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其犯罪的刑事責任,既不同於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於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3、已滿75週歲者。該年齡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4、生理缺陷者(聾啞人、盲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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