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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都有誰?

海上運輸的風險要比陸地運輸大,如果越到惡劣天氣,可能會發生事故,導致貨物受潮或者破損。而雙方簽訂運輸合同的時候,會寫清貨物損失賠償責任。當然,貨主不能過高的要求賠償,否則船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責任限制。那麼,海商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都有誰?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海商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都有誰?

一、海商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都有誰?

在海上貨物運輸民法典和旅客運輸民法典中,都有關於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或稱單位責任限制制度的規定。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雖然名稱相似,但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限制制度。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承運人針對某件或某單位貨物的最高賠償額,或對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賠償額。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則是責任限制主體針對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賠償請求的最高賠償限額。二者在限制主體、限制數額、責任限制喪失的條件以及適用情況等方面都有許多不同。根據海商法,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包括以下四類: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這主要指的是船長、船員和其他受僱人員;

4、對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責任保險人。

二、海事賠償基金是怎樣的?

海事賠償責任人在初步被認定有責任時,如果希望在被追究責任時可以限制賠償責任,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設立責任限制基金。這筆基金是根據責任限制的計算方法算出的對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的總和,加上從事故發生引起責任之日起到基金設立之日止的利息。它可以用現金,也可以用法院認可的擔保方式繳付,專門用以支付援用責任限制的索賠。

基金設立後,向責任人提出請求的任何人,不得對責任人的任何財產行使任何權利。責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財產已經被扣押,或者基金設立人已經提交抵押物的,法院應當及時下令釋放或者責令退還。

責任人申請責任限制和設立責任限制基金,都不表明其對責任的承認,經過法院審理後,如果查明責任人不應承擔責任,則基金應該退還給責任人。

綜上所述,要求海事賠償限制要符合一定條件,如果船公司故意破壞貨物,則不能要求就賠償做出限制。海商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包括船舶的船長、保險責任人及承運人等。賠償限制分為人身損害賠償及貨物賠償,根據船舶噸位區分不同的等級。這樣規定,可以減輕承運人賠償壓力,保障雙方的利益都能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