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程序是什麼?
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程序是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由於實踐的不充分,一些程序和程序間的銜接需要不斷地完善
第一百零一條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保險人在發生海事事故後,依法申請責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責任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為取得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的權利,應當向海事法院設立油污損害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訴訟中提出,但最遲應當在一審判決作出前提出。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零三條 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不受當事人之間關於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一百零四條 申請人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數額、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關係人的名稱、地址和通訊方法,並附有關證據。
第一百零五條 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向已知的利害關係人發出通知,同時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佈公告。
通知和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
(二)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三)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事項;
(四)辦理債權登記事項;
(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零六條 利害關係人對申請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進行審查,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異議不成立的,裁定準予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七日內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一百零七條 利害關係人在規定的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海事法院裁定準予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第一百零八條 准予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後,申請人應當在海事法院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現金,也可以提供經海事法院認可的擔保。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數額,為海事賠償責任限額和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基金設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擔保方式設立基金的,擔保數額為基金數額及其在基金設立期間的利息。
以現金設立基金的,基金到達海事法院指定帳户之日為基金設立之日。以擔保設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擔保之日為基金設立之日。
第一百零九條 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以後,當事人就有關海事糾紛應當向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條 申請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錯誤的,應當賠償利害關係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程序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的關係,這是完善設立海事賠償限制責任基金程序首先要解決還的理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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