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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審理涉外民事或者商事合同糾紛?

一、誰來審理涉外民事或者商事合同糾紛?

誰來審理涉外民事或者商事合同糾紛?

由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是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不包括衝突法和程序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爭議包括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爭議。

第三條 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應當以明示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通過協商一致,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的,應當視為當事人已經就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

第五條 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二、不同的涉外糾紛適用的不同法律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時,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準據法。

(一)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地法。

(四)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動產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

(九)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託合同,適用受託人住所地法。

(十四)債券的發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

(十五)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十六)行紀合同,適用行紀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間合同,適用居間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顯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有更密切聯繫的,適用該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審理涉外民事商事合同糾紛是由我國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如果一個民事案件合同糾紛涉外,但是發生在我國境內,那麼就有我國的人民法院來進行審理。不過雖然是由我國的人民法院來進行審理,但是如果合同有爭議,應當適用的法律也會採取與合同有直接密切關係國家的法律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