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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屬於民事還是商事糾紛

一、買賣合同糾紛屬於民事還是商事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屬於民事還是商事糾紛

民事糾紛。合同買賣糾紛屬於經濟糾紛。經濟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民法典對買賣合同屬於什麼合同類型沒有作出規定,而買賣合同屬於諾成合同,雙方自願簽訂就成立。買賣合同也屬於有償合同和雙務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條款】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二、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義務

1、支付價款

如前所述,買賣合同乃雙務、有償合同、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須以支付價款為代價。因此,支付貨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支付價款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地點、時間為之。

2、受領標的物

買受人有依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慣例受領標的物的義務。這是前述協作履行原則的體現之一。對於出賣人不按合同約定條件交付標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等,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

3、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

檢驗即檢查與驗收。在收到標的物後及時進行檢驗,既是買方的一項權利,也是買方的一項義務。檢驗是分清責任,進行索賠、理賠的重要依據。買受人之檢驗義務,當及時履行,以儘快地確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狀況,明確責任,及時解決糾紛,有利於加速商品的流轉。否則,就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不利於保護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

4、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

在特定情況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雖可作出拒絕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暫時保管並應急處置標的物的義務。這一點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一般都有規定。

5、其他義務

同樣,買受人除負擔前述義務外,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等、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和其他義務。

綜上所述,其實不管是買賣合同還是其他類型的合同糾紛,都是屬於這個民事合同糾紛的,多數都是要按照處理民事訴訟的方法來處理的,不過至於買賣合同是屬於什麼類型的合同的話在《民法典》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如果合同出現違約情況導致對方有經濟損失的話是可以提起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