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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合同糾紛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一、涉外商事合同糾紛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涉外商事合同糾紛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約定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沒有針對涉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協議管轄權做出特殊的約定,因此中國法院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關於國內民事訴訟中關於當事人協議管轄的規定,來判斷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法院管轄是否有效。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果上述五個地點中有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的,則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國外的法院管轄。如當事人選擇的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轄,則中國法院不應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糾紛應當由中國法院管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涉外合同法定管轄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涉外民事訴訟的規定主要見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編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對於涉外合同糾紛的相關規定,中國法律關於涉外合同訴訟的法定管轄規則如下:

1、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則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

2、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則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實際上發生了涉外合同糾紛,想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話,是需要確定管轄權的,這一點是非常的重要的,同時需要注意的就是涉外合同的管轄,包括有約定管轄以及法定管轄,約定管轄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來進行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