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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合同糾紛規定的管轄地在哪裏?

一、 涉外民商事合同糾紛規定的管轄地在哪裏?

涉外民商事合同糾紛規定的管轄地在哪裏?

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通過協議方式約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二、民商事合同糾紛協議管轄的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

(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協議可以採取合同書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採取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對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也搶着受理爭管轄。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怕地方保護主義;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怕地方保護主義。為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因此規定協議選擇管轄。這樣規定,還可以避免因管轄權的爭議而延誤糾紛的解決。協議選擇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以上就是法律上對於涉外民商事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涉外的相關事項也是需要嚴格遵守國家出台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的,所以在管轄地的選擇上也是依據法律規定來辦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