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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糾紛和涉外合同糾紛管轄的法院是哪些

一、涉外商事糾紛和涉外合同糾紛管轄的法院是哪些?

涉外商事糾紛和涉外合同糾紛管轄的法院是哪些

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

(一)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

(五)高級人民法院。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範圍由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二、如何進行合同糾紛訴訟?

提起合同糾紛訴訟也就是向法院起訴解決合同糾紛。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副本。

訴狀要整潔,不得亂塗亂改。訴狀應經本人親筆簽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加蓋公章。

起訴時,還要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訴訟費。

案件審結後,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雙方都有責任,按責任大小照比例分擔。

經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因經濟合同發生爭議。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經濟合同糾紛經過了合同管理機關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合同糾紛訴訟中,憑證是勝訴的關鍵,經簽名蓋章的有效憑證是關鍵中的關鍵。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相對於合同來講,憑證在訴訟中至關重要。因為合同只能證明雙方的意向,不能證明合同是否履行。各類憑證包括交貨憑證、付款憑證、驗收憑證、結算憑證、清算憑證、對賬憑證,是對合同履行情況的客觀記錄。憑證應當有效才能被法院採納,一般來講只有對方蓋章或能證明是對方工作人員履行職務而簽名的憑證原件,才是合法有效的憑證。複印件、傳真件和無法證明是對方工作人員簽名的憑證原件,一旦對方在法庭上耍賴不予承認,在沒有其它證據佐證的情況下,這些憑證就是沒有任何證明效力的,如此案件將會面臨敗訴的局面。

一般發生了合同糾紛處理的方式有協商、仲裁和訴訟。私下協商不成,仲裁的結果不是很滿意的,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的申請,法院經過審核符合立案的條件就會受理,根據雙方提供的材料和證據做出合理合法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