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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一、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的一審期限一般是立案後的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的適用法律怎麼確定?

(一)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地法。

(四)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動產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

(九)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託合同,適用受託人住所地法。

(十四)債券的發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

(十五)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簽訂合同的原則是公平自願的,所以在簽訂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時候,不可能全部適用於我國法律制度,處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也是一樣的,類似於動產租賃合同,一般情況下適用出租人住所地的法律制度,如果出租人在國外,就不適用於我國法律制度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