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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糾紛中掛靠單位民事責任是什麼?

一、商事合同糾紛中掛靠單位民事責任是什麼?

商事合同糾紛中掛靠單位民事責任是什麼?

商事合同糾紛中掛靠單位民事責任要根據不同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第三人明知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外交易的。由於第三人明知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外交易,仍然與之交易,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該合同一般情況下只約束第三人與掛靠人,被掛靠企業不承擔責任。

(2)第三人與掛靠人簽訂合同後發現是借用被掛靠者的營業執照、業務介紹信、公章、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合同專用章空白合同書但不依法請求撤銷的。雖然第三人是在簽訂合同後發現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的借權關係,但其可以通過請求撤銷合同的方式予以補救,但其不作為,因此,該合同只應在第三人與掛靠人(借用人)之間發生效力,出借人(被掛靠企業)對此不負民事責任。

(3)掛靠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由於掛靠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以損害被掛靠企業利益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而,可以免除被掛靠企業的民事責任。

(4)掛靠人對外交易發生在掛靠經營協議期限屆滿之後。如果被掛靠企業以明示、公開方式解除掛靠經營協議,而第三人明知或應當知道掛靠經營協議已經解除的,第三人仍然與掛靠人簽訂合同進行交易,那麼被掛靠企業就不再承擔掛靠人冒用自己名義對外交易的法律後果。

(5)被掛靠企業能夠證明其不存在過錯的。例如,被掛靠企業以明確的方式告知第三人自己的經營範圍、經營能力、經營方式,而第三人仍與掛靠人進行超越被掛靠企業經營範圍、經營能力、經營方式交易的,在此,民事責任能力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第三人明知掛靠人實施的行為超越了被掛靠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範圍,因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行為人即第三人與掛靠人自行承擔,被掛靠企業的民事責任當然可以免除。

二、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1)如掛靠人再次以自己的名義將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次承包人作為實際施工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向被掛靠人主張權利,直至向發包方主張權利,被掛靠人應在欠付掛靠人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

(2)掛靠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為民事行為,但相對方有理由相信掛靠人是是在履行與被掛靠人的施工合同義務有關的職務行為,應視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發生民事行為,被掛靠人應與掛靠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掛靠人對外雖然是明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施工或經營,但掛靠人與第三方交易行為的成果,已經物化在建設工程中,而此時掛靠人下落不明,為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視為與履行被掛靠人與發包方的施工合同有關,而由被掛靠人在受領的工程款範圍內代掛靠人承擔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商事合同中存在掛靠情況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掛靠的行為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或者合同中存在違法的條款的,那麼該合同也是無效的,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