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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掛靠單位要對掛靠人施工行為承擔責任嗎

被掛靠單位要對掛靠人施工行為承擔責任嗎
被掛靠單位是否應對掛靠人在施工過程中的轉包、購買施工材料等行為承擔責任,主要看掛靠人是以誰的名義將工程轉包或者與材料設備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
1.如果掛靠人以自己的名義將工程轉包或者與材料設備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實際施工人或者材料設備供應商不能要求被掛靠單位承擔合同責任。
2.如果掛靠人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將工程轉包或者與材料設備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的,一般應由被掛靠單位承擔合同責任,但實際施工人或者材料設備供應商簽訂合同時明知掛靠的事實,並起訴要求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的,由掛靠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