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是什麼意思?
一、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是什麼意思?
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獲得較好的經營資格、憑證、信譽或國家優惠政策等便利條件,與另一方主體(掛靠單位)達成協議,以該主體的經營資格、憑證或名義等進行經營活動,並向該主體支付一定報酬或“管理費”,由此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民事爭議。掛靠經營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現象,目前已不被允許。
實踐中的掛靠經營形式繁多,如建築施工隊掛靠建築公司、個體車輛掛靠有資質的出租汽車營運公司等。現行法律對於掛靠經營並未進行專門的規定,相關條文大多散見在部門規章中。掛靠經營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現象,目前已不被允許。
二、適用法律
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税務總局《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第2條規定了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的工作範圍,“根據全國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有關規定,凡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為城鎮集體企業,但資本來源主要為個人或國有企業(單位)投資、合資、合作,其現有財產構成不屬於集體性質為主,採取上交一定管理費(掛靠費)名義上由有關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臨時管理、委託管理或‘掛靠’管理等企業,均屬此次清理甄別工作的範圍。其中包括:
(一)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實際為私營(或個體),的企業。
(二)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實際為國有的企業。
(三)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實際為私營投資者共同投資舉辦和經營的個體聯營或合夥企業。
(四)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實際為非國有經濟與國有企業或單位投資舉辦的國有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
(五)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已名存實亡,有關‘掛靠’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督促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仍對其承擔管理責任的企業。
(六)登記註冊為集體但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類‘掛靠’社會團體或經營單位。
(七)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因原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被撤銷、合併、變更或劃轉其他單位臨時‘代管’的‘掛靠’企業。
(八)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其財產關係不清的各類‘民營’等企業,以及其他類型的‘掛靠’企業。”
三、如何管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本質上屬於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原則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管轄問題作出約定,人民法院經審查合法有效的,不違反關於知識產權案件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規定的(上海為楊浦區法院,北京為朝陽區法院),可以按照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權人與被特許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合同關 系。在這個關係中,特許權人提供或有義務在諸如技術祕密和訓練僱員方面維持其對專營權業務活動的利益;而被特許人獲准使用由特許權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許人自己擁有或自行投資相當部分的企業。
因此掛靠經營合同糾紛在目前是不允許的,會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管束,掛靠企業的管制也是非常嚴格。國家要求各大企業公司進行自我規範管理、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合法經營,至於觸犯法律邊界的行為最好不要出現,應當時刻梳理守法經營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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