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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掛靠單位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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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掛靠單位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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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被掛靠人承擔什麼責任


機動車被掛靠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機動車被掛靠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理由有:

(一)、關於被掛靠人責任類型的四種觀點中,直接責任説(也稱為表見代理説)的不足之處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如果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乘客簽訂運輸合同,對於因該合同的違約責任,自應由被掛靠人承擔。而機動車致人損害屬侵權行為,不存在代理的問題,無法適用表見代理。

另外,由於機動車主要掌控權及運營收入大部分歸屬於掛靠人,被掛靠人對機動車雖然有一定支配權但很有限,對機動車的運行利益也只限於其所收取的管理費。因此將掛靠人排除為賠償責任主體是明顯不合理的。

(二)、對於墊付責任説,其缺陷在於既突破了法律規定,也不利於對受害人的保護。所謂墊付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致人損害無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由與侵權行為人有特定關係的人依法承擔先行代為支付賠償金的民事法律責任。墊付責任類似於一般保證責任,即只有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償還的。才產生像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樣由墊付人負墊付責任的結果。

墊付責任適用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以侵權行為人無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條件,

二是墊付責任作為一種特別法定責任,除非有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此種責任的場合,否則不產生墊付責任的問題。由於掛靠人的經濟條件千差萬別,一概確定由被掛靠人承擔墊付責任可能與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不符,某些情況下反而不利於對受害人的及時保護。

(三)、從擔保責任的理論角度分析,正是由於被掛靠人非法出借運輸經營資格的行為,才使得掛靠人能夠披着合法外衣從事非法的掛靠經營活動,故被掛靠人允許掛靠人掛靠經營的行為,可以理解為被掛靠人對外擔保掛靠人具有運輸經營的資格;

因而,被掛靠人對外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可理解為被掛靠人就掛靠人的掛靠經營行為向第三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而之所以將該責任定位為連帶責任,則是為了保證第三人的權利得到更為妥善的救濟。在我國保險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連帶責任所具有的擔保價值,有利於充分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有限連帶責任的觀點雖表面上遵循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但卻在實質上違反了公平原則。

因為任何商業活動都是有風險的,如果被掛靠人只是在所收掛靠費(亦稱管理費)金額內承擔責任,那麼對被掛靠人來説,其根本沒有任何商業風險,不符合商事活動的特徵。

車輛掛靠雙方也是要簽訂具體的掛靠合同的。所以説按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相關規定,以掛靠的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的經營活動是受法律保護的,合同簽訂以後,雙方也應該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