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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如何行使有什麼條件?

抗辯權簡單的來説就是對抗請求權或否定對方權利的權利,在民事法律省體現的非常的多,比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等,這些抗辯權除了不僅具有民事權利的一般特點,而且每種抗辯權都還具有自己的特徵,那麼抗辯權如何行使有什麼條件,下面小編為您解答疑惑。

抗辯權如何行使有什麼條件?

一、什麼是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是指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它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義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如甲乙訂立了一個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某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即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現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至。如果甲在沒有履行的時候要求乙履行,乙就有權拒絕甲的履行請求,這個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當然,甲也享有同樣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如甲乙訂立了一個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先交貨後付款(即約定了先後履行順序)。如果賣方在沒有交貨時或者所交貨物完全不合約定時即要求買方付款,買方有權拒絕賣方的請求,買方行使的權利就是先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如甲乙訂立了一個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先交貨後付款(即約定了先後履行順序)。現在,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屆至,但賣方發現買方企業瀕臨破產。如果買方既不履行其債務也不願提供擔保的話,賣方即可拒絕買方的交貨請求。

在實踐中,企業在行使抗辯權時一定要慎重。因為實踐中的情形很複雜,法律理論運用到實踐中,必須要有對理論的全面把握和對事實的準確判斷。有時抗辯權運用不當很容易導致自己違約。企業在運用此權利時,應當及時與法律顧問溝通,避免出現事與願違的後果。

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一)先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67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1]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具有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

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不是同一雙務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雖是同一合同,但沒有對價關係,同樣也產生不了不安抗辯權。

(2)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設立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以後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為前提,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其實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還是一種防禦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如果想要終止抗辯權也非常的簡單,只要符合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這三種條件,就可以直接終止。而且在行使抗辯權的時候,要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法定的抗辯權行使,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標籤:行使 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