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有哪些?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需合法或不屬於自然債權,債務人與次債務的債權亦同。
如果兩項債權其中一項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或已過訴訟時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權。如果債權的無效、被撤銷是由次債務人的過錯造成的,當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有返還請求權、賠償請求權時,則債權人仍可行使代位權。
2、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債務人對於其已到期的債權只要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即構成“怠於行使”。僅向次債務人的代理人主張、發出催款通知、向有關行政機關請求處理,都屬於怠於行使之列。次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怠於行使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清償期。
附條件的債權,條件成就前,效力尚不發生,鼓無代位權成立之可能。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並不以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清償期為必要條件,因為有些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到期之時正是債務人的債權時效屆滿之時,若要求債權人債權到期,則已無代為之可能。
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造成損害或債權有不能實現之危險。
債務人的財產若足以清償其債務,債權人自無代位之必要。那麼,當債權人對其債權已經設立了抵押、質押或者其他擔保時,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否就不成立了呢?非也。因為有時候擔保僅僅是對債權人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的擔保。有學説認為:對於金錢債權,應以債務人是否陷於無資力為判斷標準。
5、債務人怠於行使的權利須具有可代為性,必須是不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比如:
(1)與人格和身份相關的債權不可代為;
(2)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不可代為,如基於扶養、贍養、繼承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
(3)專屬於自然人的債權不可代為,如退休金、養老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二、如何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的行使,需要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要在對有關債權債務關係進行全面瞭解的基礎上,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債務人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處分權,包括不得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而且應參加訴訟。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享有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一切抗辯權。
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有哪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關係是合法的,其次它應建立在債務人不行使自己的債權的前提上,並且債務人不行使自己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的侵害,滿足這些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對代位權的行使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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