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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代位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關於代位權這一法律詞語,其在我們平時生活中主要出現於債務糾紛之中。但是,在保險糾紛中,保險公司也有代位求償權。那麼,保險公司獲得的代位求償權是什麼呢?保險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保險人代位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一、保險人代位權的定義

所謂保險人代位權,又稱"代位求償"或"權益轉讓",簡稱"代位",是指財產保險當中,由於第三方的過失或錯誤等導致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賠償後,可以在其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人代位權的意義。保險法上保險人代位權的法理,是在"不當得利禁止"原則或曰"損失補償"原則之下,達成以下三個目的,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1、維持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義務,使第三人不會因保險人的賠償而免除民法上的法律責任;

2、確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義務,使保險人不因被保險人可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而免除或減少其保險賠償義務;

3、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使被保險人不得因同時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和保險金請求權而獲得雙重賠償.

二、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如果自己購買了保險的,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以找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理賠後,可以取得代位求償權。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保險代位權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據此,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

2、保險事故的發生系保險合同以外的第三者的損害行為造成的;

3、被保險人對實施損害行為的第三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4、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

由此看來,我國保險法中關於“保險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已經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保險人代位權即為代位求償權,主要是指代位行使被保險人的請求賠償的權利。該項權利的行使條件主要是在發生保險事故並進行了賠償後,才可以請求損害的第三人支付。本站小編為你整理本篇文章,更多知識請諮詢365網站律師,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