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權及行使條件是什麼?
關於代位權這一法律概念,出現頻率最多的應該就是在債務債券糾紛之中,因為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可以向第三人行使債權人代位權。但是,在保險糾紛中也有代位權。那麼,保險代位權及行使條件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將針對這兩個問題,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保險代位權
保險代位權即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任何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為保險人代位求償的對象。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各國保險法對代位求償的對象均有所限制。我國保險法對代位求償對象的限制體現在第47條,該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考慮保險法第45條的規定,保險人當然不能向被保險人本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其意義在於,如果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本人追償,則被保險人所受損失無法得到保險的補償,保險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義。而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組成人員的故意行為所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仍享有代位求償權,如果是被保險人本人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保險代位權行使條件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保險代位權及行使條件的相關內容,保險代位權是代位權中的一個重要權利,首先在行使上要符合上文中談到的三個成立要件,保險事故由第三人造成,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保險人需要賠償。其次,保險代位權中要注意,關於第三人的認定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更多相關知識不妨諮詢365網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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