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主體是誰,如何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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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是人們的一項基本權利,代位權中的“代”字,就含有替代的意思。人們可以利用這個代位的權利來處理債務上的一些糾紛。想要知道代位權,就得先要知道行使代位權主體的含義,進而才能瞭解行使代位權的方法。那麼,代位權行使主體是什麼?如何行使代位權?下面,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代位權行使主體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並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後,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此項注意義務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二、如何行使代位權
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為了保護債權的實現,《民法典》規定了代位權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債權的相對性,從而使債權及於第三人。代位權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並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妨害時,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代位權的行使:
(1)代位權行使的方式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2)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經人民法院裁決,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代位請求。
(3)代位權行使的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4、代位權行使後的效力: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代位權的行使涉及三個法律關係:
(1)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2)是債務人與次債務。
三、代位權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綜上所述,代位權行使主體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如果行使了代位權,次債務人需要幫助主債權人償清債務。這樣一來,債權人和次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就明確了。當然,代位權裏涉及到的法律關係很複雜,也分不同的情況,這裏小編就不一一細講了。如果您有這方面的需求,建議找本站的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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