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關係中代位權的範圍,行使條件有哪些?
什麼是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簡言之,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的一種權利。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合同法》第73條對債權人的代位權作了規定。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對債權人的義務,同時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2、代位權的行使要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已到期債權,否則對次債務人有失公允。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的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而使債務人應得到的利益沒得到,從而使債務人不能履行與債權人之間發生的債務。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期之前,只要沒有造成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債權人不應對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作出干預,即如果債務人具備到期償還債權人債務的能力,不存在期限屆滿不能履行債務之危險,債權人就不能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行使代位權,否則會使債務人的債務提前,損害債務人的正當利益。代位權是合同債的保全制度,只在具有合同債保全的必要情況下,債權人才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行使代位權。
4、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即該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是指只有債務人本身才能享有的權利,包括專屬於債務人的人身權和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不得行使代位權。例如基於身份關係而發生的財產權和因人身權被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不屬於代位權的客體範圍。
以上是關於代位權定義,使用條件和債務關係中代位權的範圍的相關知識的詳細解答,結合最近發生的惡性債務關係事件,希望大家在債務關係中可以遵守法律,給予對方應有的尊重和寬容,但是也要用於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避免因為一方作為不當留下不可挽回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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