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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債買受人在過户前,不享有物權及優先利益

以房抵債買受人在過户前,不享有物權及優先利益

以房抵債買受人在過户前,不享有物權及優先利益

以房抵債買受人在過户前,不享有物權及優先利益

——基於以房抵債而擬受讓不動產的受讓人,在過户前,並不能依該以房抵債協議產生針對交易不動產的物權期待權。

標籤:以房抵債|物權效力|執行|以物抵債|民間借貸|以房抵債

案情簡介:2014年6月,銀行依生效判決申請執行劉某名下房產。賈某以其2013年8月與劉某簽訂500萬元借款合同、劉某以名下房產頂抵所欠劉某債務、2014年10月生效法院判決劉某協助賈某辦理抵頂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及抵頂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

實務要點:基於以房抵債而擬受讓不動產的受讓人,在完成不動產法定登記之前,該以房抵債協議並不足以形成優先於一般債權的利益,不能據此產生針對交易不動產的物權期待權。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769號“某銀行與賈某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見《再審申請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分行與被申請人賈建軍、姜亥軍機原審第三人劉濤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審判長賈勁鬆,代理審判員吳曉芳、高櫸),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執行異議之訴案例選登》(201703/7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