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執行的房產時,債權人可以優先購買房產嗎
説到債權人,我們一定會聯想到這個身份是相對於債務人的。債權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一定的行為,簡單點説就是在一定程度下有一定的權利去命令債務人做某些事。但在法院拍賣執行的房產時,債權人可以優先購買房產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進行相關的瞭解吧。
一、債權人不能優先購買房產
在法院拍賣執行的房產時,債權人沒有優先購買權,在房地產中有優先購買權的有以下三類人: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應該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3、共有人處分自己享有的份額的,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拍賣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但其性質是買賣,不能剝奪承租人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或者拍賣行依然有義務通知承租人拍賣事宜。具體操作參照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其中第十六條規定:“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二、債權人的代位權的五個法律要件
闡述完了債權人不可以在法院拍賣執行的房產時優先購買房產,另外因為債權人代位權是合同法中又一種新確立的重要制度,所以我們再看看債權人的代位權的五個法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並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在房地產中有優先購買權的三類人中是沒有包括債權人在內的,所以債權人可以優先購買房產這個觀點是不正確的,同時大家也有必要順便了解一下債權人的的代位權,這是一種新確立的重要制度。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在線平台的律師,我們會為您做進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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