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一種觀點認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抵押權並存的情況下,何者優先,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該優先受償權並沒有經過登記,沒有實行公示,因此第三人很難知道,而一般抵押權大多經過了登記,所以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4條規定,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應當由一般抵押權優先。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優先受償權應當優先於一般抵押權受償,否則,會出現定作人於該優先受償權設定後,再在標的物上設定抵押權,使該優先受償權不能實現。第三種觀點認為,該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抵押權設立在先者受到優先保護。

合同知識認為,在發生法定抵押權與約定抵押權並存的情形時,無論約定抵押權發生在前或在後,法定抵押權均應優先於約定抵押權行使。主要理由是:(1)法定權利應當優先於約定權利。(2)從法律政策上考慮,法定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中相當部分是建築工人的勞動工資,應予優先確保。(3)建設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勞動和墊付資金建造的,如果允許約定抵押權優先行使,則無異於以承包人的資金清償發包人的債務,等於發包人將自己的欠債轉嫁給屬於第三人的 承包人,違背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4)承包人法定抵押權,是法律保護承包人利益而特別賦予的權利,具有保護勞動者利益和鼓勵建築、創造社會財富的政策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第1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