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有什麼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出具的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2、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在企業中上班,會存在兩種情況,員工有了更好的發展,俗稱“跳槽”會離開企業,另一種因為企業方面的裁員會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而這兩方都會對勞動者產生影響。離職證明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區別是勞動者獲得賠償不同,離職證明書一般是員工選擇離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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