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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離職證明區別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離職證明區別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離職證明區別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只有兩個區別,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離職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2、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通常是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閲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應該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有關的問題處理需要自己諮詢企業的有關部門進行一定的程度的瞭解,否則自己的額利益保障就會喪失不小的積極性,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保障需要在一定的法律基礎上,因此自己要合理的進行問題的處置,但是會有不小的限制,自己需要多加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