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協助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中國對協助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國對協助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需要滿足以下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對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活動起協助作用的犯罪行為。
(1)行為人是在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被協助的人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如果被協助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為其提供幫助的人也不應構成犯罪。協助行為從屬於犯罪實行行為;同時,行為人協助他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幫助他人實施的是其他犯罪,則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2)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
比如為組織賣淫犯罪行為人充當打手、保鏢、管帳人員等等。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協助故意”。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進行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而為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提供幫助,創造條件,並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構成。
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同樣也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也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但在進行認定犯罪的實事時也要看所構成的要件是否與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相符合,這樣才能按此罪來進行處罰,不同的情形所處罰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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