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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並不存在實際關係

勞動合同並不存在實際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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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籤勞動合同但未實際用工不存在勞動關係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及第1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營建立勞動關係,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勞動關係的建立並不以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為條件,而是以存在實際用工行為為前提。在實踐中,存在諸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用工行為,或雙方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但仍繼續用工的情形,上述情形下應分別認定自用工之日雙方之間建立事實勞動合同關係或在原有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繼續存續勞動合同關係。同時,由於社會轉型、企業管理等多方面原因,現實中亦存在雙方雖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甚至用人單位負責為其保管檔案、代為繳納社會保險,但無實際用工行為的情形,在此種情形下,應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關係,依據具體情形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檔案保管或委託代繳保險等性質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