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負責人勞動關係存不存在
根據我國勞動法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維護勞動雙方的合法權益。有一些勞動者,例如分公司負責人,在一些大型公司集團的分公司中工作,跟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係,那麼分公司負責人勞動關係與總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與分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和總公司存不存在勞動關係嗎?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主體,不能訂立勞動合同。其僱傭的勞動者與由總公司建議勞動關係。但是,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主體,可以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一、分公司的法律性質
《公司法》第四十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分公司的用工資格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如何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一是勞動合同為判斷依據;二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判事實勞動關係以認定勞動關係的成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如何判斷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給出了更為具體的判斷標準: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確認勞動關係的勞動仲裁類似於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是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某一時間段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狀態的一種勞動仲裁。
以上就是分公司負責人勞動關係與總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相關內容介紹。從中可以看出,勞動關係是否存在,要看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分公司並不能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總公司委託分公司與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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