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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對工資的約定

勞動合同對工資的約定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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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對工資的約定是有效的嗎?指基本工資?

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和基本工資的區別:
  1.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和基本工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顯示的工資和基本工資一樣,該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其他的福利或者補貼等按照崗位制度等形式予以確定,勞動者實際拿到的工資高於勞動合同上所示的工資。
  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顯示的工資和勞動者實際的工資相同,通常適用於職能類員工,每月工資相同的情況。
  2.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和基本工資和五險一金的關係  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經雙方確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就是合法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低於實發工資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少繳納五險一金,通常績效考核等每月變化的報酬是不包含在五險一金的基數裏面的。
  3.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和基本工資在涉及補償金和賠償金時是不受影響,是以實際的近期12個月的實際發放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的。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法上的工資是一個大概念,計算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當包括獎金和加班費。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