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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裏的工資跟約定的不一樣合法嗎

一、勞動合同裏的工資跟約定的不一樣合法嗎

勞動合同裏的工資跟約定的不一樣合法嗎

實踐中,經常有企業實行這樣的做法: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較低的工資標準,而在工作中發放較高的工資。用人單位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規定的以工資為基數計算的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加班費等責任。然而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有發放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發放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工資不一致,一旦發生糾紛,仲裁機構和法院會支持以實際工資為準。出現這種情況時,勞動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領取工資數額時的證據。

二、聘書能視為簽訂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九項條款。

如果聘書的內容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就不能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如果聘書內容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且雙方按照聘書的內容履行彼此的權利義務,就具有了勞動合同的性質,可視為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三、訂立勞動合同時薪水約定不明確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但有時不排除雙方並未就薪水報酬做出具體約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該條規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四、單位無故剋扣或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根據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屬於用人單位違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五、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一定有補償金嗎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合規由雙方簽字確認以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日後發生了糾紛的話,那麼會以勞動合同作為證據,因此勞動合同的工資和實發的工資不一致的話,是屬於不合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