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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最低工資的要求

勞動合同法對最低工資的要求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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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最低工資的要求是多少的呢?

  勞動合同中的基本工資(注意:不是寫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可以的。如果合同期間的實際工資(不包括加班和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附:《勞動合同法》中有關最低工資的條款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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