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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上工資低於當地最低標準可以嗎?

一、勞動合同上工資低於當地最低標準可以嗎?

勞動合同上工資低於當地最低標準可以嗎?

勞動合同中的基本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可以的。如果合同期間的實際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而所謂的勞動報酬是指除加班工資以外的實發工資總額。

因而要看公司的工資結構,如果工資結構只有基本工資一項,那麼基本工資應當等於或者大於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工資結構包括基本工資/提成/補貼等,則要看實發工資總額是否低於最低收入而不是對單純的看基本工資。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二、公司發放工資的形式有哪些?

發放工資目前普遍有兩種形式:

1、通過銀行間接把工資發放到職工手中。

2、以現金方式直接發放到員工手中。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種形式。

基本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

(二)無確定支付週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的獎金、津貼、補貼等。

勞動合同上的工資可以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公司發放工資時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銀行卡間接的把工資發到員工的手中,另一種是以現金的方式直接的把工資發到員工手中。支付工資的標準需要在勞動合同中有所約定,以貨幣的形式支付給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