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怎麼辦?
勞動合同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可以請求用人單位來進行調整,勞動合同上規定的基本工資一欄是“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應員工來説,用人單位計算加班費或者相關福利時會按照當地最低的工資進行計算,屬於用人單位轉空子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的工資填寫。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二、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什麼?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是需要首先進行協商的,比如説關於公司的報酬問題,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才能夠進行簽訂,但是有一些可能是由於勞動者不懂得法學知識,導致雙方當事人所協商確定的勞動工資報酬低於了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屬於非法的,可以請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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