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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籤的最低工資

勞動合同籤的最低工資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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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勞動合同最低工資是有效的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不是約定工資,而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該勞動合同不違法,實踐中,用人單位為了少繳納社保等情況,勞動合同文本中以當地最低工資體現,實際發放工資的按照協商一致的工資進行發放,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更正。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以上是勞動合同籤最低工資是不是有效的回答,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