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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申請

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申請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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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屬於勞動仲裁範圍,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