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必須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沒有規定必須先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申請仲裁,勞動合同續存期間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按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者要怎麼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有關申請仲裁的事項,《勞動法》有明確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仲裁裁決應在多長時間內作出?
《勞動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為了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效率,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時限,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得知,申請勞動仲裁必須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想法是不對的,在勞動關係建立期間引發了相關爭議的話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並且公司如果因為申請勞動仲裁就在勞動關係當中用各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手段進行打壓,逼迫自己離職的話,公司的這種做法也已經涉嫌違法,不過既然要申請勞動仲裁想必也做好了離職的各種準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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