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直接證據有哪些?
一、勞動糾紛直接證據有哪些?
1、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3、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二、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具體分配規則
1、勞動關係是否存在,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是勞動者申訴或起訴,就由勞動者舉出證據證明。
2、主張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變更、解除、終止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員工認為工資標準調高了,單位認為沒有,由員工舉證;單位認為員工的崗位已經進行了調整,員工認為沒有調整,由單位舉證;員工認為自己已離職,單位認為沒有離職,由員工舉證。
3、何時入職,何時離職,由用人單位舉證。
4、勞動者是否在上班,由用人單位舉證。
5、是否發放工資及發放金額,由用人單位舉證。
6、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決定所依據事實負舉證責任;注意,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否認的,由勞動者舉證;但是用人單位如確有解除勞動合同,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否有事實依據(比如員工是否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這由用人單位舉證。注意,這是兩個不同的舉證責任。
7、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但因為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在社保中心一查便知,實務中很少對該事實發生爭議。
8、用人單位按勞動規章制度處理員工而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還必須舉證證明該規章制度內容、程序合法並並已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9、是否加班由誰舉證?目前各地的司法尺度不一。有的地方要求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不存在加班,否則即按勞動者的主張認定存在加班。有的地方則要求勞動者須舉證證明加班。但是如果雙方認可確實存在考勤,那麼用人單位肯定需要把該考勤拿出來,否則將對單位不利。
10、在存在勞動關係的基礎上,勞動者受傷是否為工傷,由用人單位舉證。
11、其它與案件事實有關,同時又由用人單位掌握的證據,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否則也將按勞動者的主張進行認定。
瞭解勞動糾紛直接證據是非常必要的,和用人單位發生矛盾勞動者的首要任務,就是收集保留相關的證據。這樣用事實證據才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以上就為大家説明了大家應該收集以及保留哪些可用有效的證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襄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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