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是直接證據嗎,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借據是直接證據嗎
在一般的借款糾紛當中,法官在認定是否有借款事實時,一般會把借條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直接證據。
借條是書證,在必要時也可以成為物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的規定,它的效力優於其他的證據;況且根據一般生活常識,如果雙方不存在事實上的借貸關係,借款人也不會隨便給借條持有人出具借條,在借款人沒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借條效力的前提下,借條持有人勝訴。
二、借條效力瑕疵的幾種情況
在民間借貸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條,以證明借款事實,並就借款的有關事項進行約定。在正常情況下,借條完全可以證明借款事實。在訴訟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條,就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如無特殊情況,應該認定借條的證據效力。
然而在複雜的社會生活當中,確實會有憑空出具借條的情況。審判實踐當中遇到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受威逼、脅迫,委心寫下借條;
二是賭債,無錢還不得已寫下借條;
三是偽造借條;
四是借條被出借人拿到後,出借人未實際向借款人付款;
五是在飲酒、吸毒等失去意識的情況下出具的借條。
在這樣的案件當中,往往是原告拿借條起訴,而被告提出上訴理由進行抗辯。一旦這種情況發生,會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很大的難度。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原告已經舉出借條的情況下,一般應當認定原告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若被告舉不出足以推翻借條證明力的證據,那麼被告將敗訴。而法院若如此下判,從形式和邏輯上似乎並無不妥。因為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清楚的知道借條的法律效力和出具借條的法律後果。只要是出具真實簽名的借條一般就可以認為是債權憑證,而不必查明借條的內容是否真實履行。
在借款糾紛案件中,上述列舉的五種抗辯情況,在個別案件當中不排除可能性。但即使真的存在這五種情況,按照訴訟法要求,被告應當舉證來反駁原告的借條。只有被告提出充分的證據,才能駁倒原告要求還款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自不必説,但一般來説被告很難舉證。因為在這種案件當中,很難能留下證據痕跡。如果按照借收條判,那麼就有可能造成冤案。在有的時候,雖然審判符合形勢的要求,法官也可以充分利用證據規則來處理問題,但一些時候,形式的合法性會抹殺正義。我們不僅需要形式正義,也需要實質的正義。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當法官在審理當中,根據被告的無證據的抗辯如發現可疑之處,對借條本身和借款行為發現有悖於生活常理時,就應進一步審查借款的實際行為是否真得履行,以此來佐證借條的證據效力。
通過這篇文章,大家對於借據是直接證據嗎這個問題肯定有了底。在一般情況下,借條是可以作為直接證據的。大家在平時的借貸關係中,一定要注意留下一張借條“保險”,與此同時,要注意不要出現證據瑕疵的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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