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直接證據就可以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麼,及直接證據的特點
一、只要有直接證據就可以認定案件事實,該説法正確麼?
該説法不正確。
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接的,單獨一個直接證據可以不依賴於其他證據,以直接證明的方式對案件的主要事實起到證明作用。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以推論的方式即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某一情節片斷,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二、直接證據的特點
(一)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截了當的
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即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不需要經過任何中間環節,也無需藉助其他證據進行邏輯推理就可以直觀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而運用直接證據認定案情的方法較簡單,難度較小,運用起來比較便捷,只要一經查證屬實,便可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進而要做的工作就是查明其他次要的事實和情節,使證明的過程變得相對簡單和容易。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性,是直接證據突出的特點和優點。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直接證據能夠證明的情況範圍並不完全一樣,有的證明韻範圍大,有的證明的範圍小。例如,證人證言可能會詳細地描述犯罪行為的全部實施經過,卻無法説明犯罪行為實施者的主觀方面。又如,被害人雖然可指認出犯罪行為人,卻無法陳述犯罪行為的全部經過。因而,在具體案件中,一方面多收集直接證據,另一方面也不能過分迷信直接證據,只有在廣泛收集證據,綜合各種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基礎上,才能全面、充分地展示案件的全貌。
(二)直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多表現為言詞證據
言詞證據的重要特點之一是容易受到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有失真的可能性。如證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和記憶因生理狀況的影響和限制而可能出現差錯,其表達能力也是因人而異;當事人因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切身的利害關係而往往誇大其詞,或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證人被收買、拉攏或受到威脅、欺騙,就會提供不真實的情況甚至故意作偽證。因此,審查直接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較為困難。運用直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十分謹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對直接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認真的查證核實。
(三)直接證據的數量少,且不容易獲取
在證據的收集上,直接證據來源較窄,數量少,不易取得,在一些案件中甚至根本無法取得。直接證據的這一特點在刑事案件中尤為突出。由於犯罪分子實施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一般沒有目擊證人,因而缺少這方面的直接證據;犯罪行為是誰實施的,是如何實施的,只有犯罪人本人最清楚,但是犯罪分子案發後主動投案自首或被抓獲後主動交代罪行的較少,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況下,就無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此外,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當事人一般只陳述對自己有利的情況,而對自己不利的情況則往往隻字不提,因此欲使當事人陳述全部情況也並非易事。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不難看出只要有直接證據就可以認定案件事實,這樣的説法不正確。該説法過於片面性,忽略了我國庭審禁止證據單獨定案的規定,法官在對案件的判斷中,要對證據進行全面的分析,一項證據不清楚,都有可能導致該項案件的推進受到阻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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