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
在生活中,不少勞動者都認為,通過法律程序去解決勞動爭議是很麻煩的事情,因為需要經過兩道“關卡”,即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其實不是這樣的,有些勞動爭議是可以直接申請勞動訴訟的。那麼,哪些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呢,而勞動訴訟的審理程序又是什麼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陳述。
一、哪些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
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處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訴訟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1、一審程序分4個階段進行
(1)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託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2、二審程序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序。但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並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3、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當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需要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雖然相對與協商、調解等“私了”手段而言,仲裁、訴訟可能是複雜一些,但仲裁、訴訟是站在中立的角度上的,更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您不知道應該如何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訴訟,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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