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勞動爭議可以起訴,發生勞動爭議如何舉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法律對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類型做出了規定,哪些勞動爭議可以起訴?打官司證據最重要,發生勞動爭議如何舉證呢?請看詳細內容。
一、哪些勞動爭議可以起訴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主動離職所發生的勞動糾紛;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所發生的待遇糾紛;
3、因用人單位給予職工行政警告、記過、留用察看、職工不服所引起的管理糾紛;
4、因履行勞動合同涉及合同效力的確認、合同的變更、履行、終止以及因對勞動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或因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所發生的勞動合同糾紛;
5、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發生勞動爭議如何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通過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我國法院規定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為2年,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是15日,即案件當事人如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通知書不服,應當在收到該仲裁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一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是,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二審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件的審理時限是,自第二審法院審查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對於超過規定時限未作出處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案件審理法官予以解釋,諮詢未果的可以向法院相關部門進行投訴。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就該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起算點如何確定,勞動部答覆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
由於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這個前置程序,而這一程序又是法院是否立案審理的關鍵,因此勞動者也應注意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
隨着勞動者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地增強,很多勞動者都知道發生勞動爭議後,可以向法院起訴。上面我們為大家介紹了“哪些勞動爭議可以起訴”以及“發生勞動爭議如何舉證”,為大家提供一些起訴的法律常識。但是舉證責任問題比較複雜,而且不同的案情有不同的舉證責任,建議勞動者最好就自己的情況諮詢一下律師,提前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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