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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引發糾紛要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既可以將勞動者列為被告,新用人單位列為第三人,也可以將新用人單位列為被告,勞動者列為第三人,也可以同時將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被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招用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引發糾紛要如何確定訴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