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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制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是什麼?

由於企業制度不斷改革,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國有企業也在不斷改革的過程中,因為制度的改革帶來的勞動合同的解除、安置職工、買斷工齡等問題,事關勞動者合法權益,我們需要謹慎對待,那麼在國有企業改制勞動爭議案件中法院的受案範圍是什麼?瞭解到這個問題有助於勞動者訴訟時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國有企業改制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是什麼?

一、企業“自主改制”為基礎

因企業改制活動引發的糾紛,必須是建立在企業“自主改制”基礎上,即可以歸納為人民法院主管範圍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本條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關於此類案件的受理原則和受理範圍。人民法院僅受理企業改制中基於平等民事主體關係而發生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因此發生的爭議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否則不能啟動民事訴訟程序,這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通則。人民法院受理因企業產權制度改造而發生的糾紛,是指平等的民事主體因改造企業產權制度而發生的民事權益糾紛。企業產權制度改造是通過企業發生民事行為,設立民事法律關係實現的,如出售企業資產、企業兼併與分立、債權轉股。企業產權制度改造不僅涉及參與企業改制的相關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還涉及原企業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因此,凡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因參與企業改制而發生的民事糾紛和因企業改制涉及他人民事權益而引發的民事糾紛,均屬於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不受理政府部門主導的企業改制引發的民事糾紛

對於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主導的企業改制引發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中發生的糾紛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早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作出法復[199614號《關於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表明對此類糾紛不予受理的態度。2000年10月,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指出“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是企業制度改革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應當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解決,不屬於勞動爭議,不應以民事案件立案審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第3條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內容突出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於由政府主管部門主導的企業改制視為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一直不予受理的基本態度。

三、不再根據企業性質作不同劃分

人民法院在決定由企業改制引發的糾紛是否受理時,不再根據企業性質作出不同劃分。無論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只要是建立在自主改制基礎之上的,改制過程中引發的勞動爭議,人民法院都予以受理。反之,無論是何種性質的企業,如果其改制是在政府主導下進行的,由於其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範圍,都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目前,我國的企業改制已經步入最後階段,該階段的顯著特點,就是企業改制已經不限於國有企業,其他性質的企業只要存在權責不分、分配體制滯後等情形的,都將納入改制範疇。因此,本司法解釋根據現階段改制企業的實際情況,適時地對改制企業的性質問題不再作出限制性規定,意在增強其對審判實踐的指導作用,有利於糾紛從根本上得到妥善解決。

由此可見,關於國有企業改制勞動爭議的案件受理法律作出了相關規定,其中一個重要的基礎就是企業“自主改制”,在此基礎上的勞動爭議,法院是都予以受理的,但是又政府主導改制引發的民事糾紛法院則明確規定不予受理,關於這個問題詳細分析已經在上面敍述,希望能夠幫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