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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罪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罪期限

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罪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刑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外,針對一些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增加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罪犯的,追究刑事責任”。

《刑九》對辦假證、用假證冒名頂替者也加大了處罰力度: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户”,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有學者認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售信息獲利較大,出售或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提供信息,以及出售、提供信息後給公民造成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到公民的正常生活,或被用於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侵犯的法益相同,社會危害性相近,所以刑罰配置亦相同。

二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在於主體和客觀行為。

參考學者觀點,筆者認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情節嚴重”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判斷:

一是獲取信息數量較大,或是獲取信息次數較多;

二是利用所獲信息從中獲利,數額較大;

三是獲取信息後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四是給公民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本案中,被告人賴金鋒於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後,從鄭香軍處購得公民個人信息40餘條,用於有償尋找債務人等,從中獲利4萬餘元,數額較大,次數較多,且用於非法活動,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在我們認定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時候,一般是根據情節的嚴重性來進行認定,刑法中對於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罪期限也是有一定的規定的,我們在進行認定的時候,一般是按照泄漏的性質以及數目來進行確定,一般上限是在7年左右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