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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如何證明加班事實

一、勞動者如何證明加班事實

勞動者如何證明加班事實

在工作中,如果發生了加班費的勞動糾紛,對於加班事實的舉證,勞動者可以從加班前、加班中、加班後3個時間節點入手,蒐集和保留證據:

一是加班前可以蒐集的證據,比如單位領導通知加班,在內網上公佈加班人員名單,單位張貼書面加班通知,寫有作息時間的規章制度、考勤制度等,都可以對其進行截屏、拍照或複製留存。

二加班後,勞動者要爭取有同事出庭作證;要保留加班後向單位報銷出租車費及報銷理由的複印件,以及主張加班費時的錄音、聊天記錄等視聽材料。

三是可以保留交接班記錄、領取材料記錄、工作流程記錄,加班時工作郵件或電話往來的一些記錄;注意對自己所做的工作內容進行記錄,將開會時間、地點、參加人數、會議內容記錄下來。

二、清明加班哪天算加班費?

清明加班是都需要算加班費用的。在清明節當天加班的要算300%的工資。其餘假期加班的,按照休息日加班的200%工資計算。

清明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節假日(清明當天)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